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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 在第十三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简要提及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统称“流转税暂行条例”)。 在对修订后的流转税三大税种的暂行条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后,我们将主要的变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国务院在日前公布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的变动;第二类是修订各项流转税基本政策的变动;第三类是与各项流转税征管实务有关的变动。我们作出如下总结: 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的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包括下列主要变动:
- 将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
- 取消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
-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税率降低至3%。
修订各项流转税基本政策的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流转税各条例包括下列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 调整了购进农产品(某些情况除外)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农产品今后可按照其买入价之13%(之前是10%)计算应抵扣进项税额。
- 新增规定对购进或销售货物(某些情况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可按照运输费金额之7%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颁布税务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把这规定纳入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提升了这一条款的法律地位。
-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但需缴付中国增值税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加入以其境内代理人或者购买方为其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一扣缴义务规定在原有暂行条例中是未有提及。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仍允许某些特定行业按营业额净额纳税,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可以用扣除分包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但当纳税人不能符合条例中的特定条件时,当局是可以不允许纳税人按营业额净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转贷业务已从特定行业中删除,而不可以继续按营业额净额计算应纳税额。
- 免征营业税项目中加入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2002年发布的一份营业税文件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修订仅是将此豁免纳入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提升其法律地位。
- 修订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在原有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该条款改为除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外,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样,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但需缴付中国营业税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加入以这单位或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境内接受应税劳务者、在转让无形资产时的受让方或在销售不动产时的购买方为其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 删除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每个税目的征收范围,以方便有关部门因应实际需要而不时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
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 新增了对消费税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
- 修订消费税税率税目表中的征收项目及其税率。
与征管实务有关的主要变动
- 修订后的流转税三大税种的暂行条例将引入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按原有条例的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仅为一个月。
- 依据修订后的流转税三大税种的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纳税人,无论其纳税期限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都必须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原有条例,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纳税人须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将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7日内延长为15日内。
普华永道观察
- 将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即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中删除,意味着原先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以扣除。但是,修订后的条例仍规定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如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项目)而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换句话说,条例中不需专门为适用于“消费型增值税” 的固定资产作出界定。但这仍有待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澄清。
- 某些修订只是整理现行的税法规章,例如把之前发布的税务文件中的政策或规定纳入修订后的暂行条例以提升其法律地位。
- 取消转贷业务以营业额净额征收营业税将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营业税负担。据我们了解,有关当局认为在原有营业税条例中,净额征税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而不适用于人民币转贷业务。他们希望通过取消这一规定以便消除外汇与和人民币业务之间的不平衡竞争。
- 取消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极有可能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当地从事业务的香港企业)。由于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所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所以这些企业将不能扣除进口机器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某种程度上增加它们的经营成本。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意识到这问题并考虑这些企业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所受的打击,为它们想办法减轻财务负担。
如上所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些措施并没有在今次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中反映。我们相信,这些措施陆续会在即将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后的税务文件中出现。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流转税三大税种暂行条例之实施细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且及时与你分享我们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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