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English version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第十八期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新内容 在
第十五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曾预期转让定价文档规定及相关政策将会分两个阶段发布,即先行发布对关联交易申报表的要求,稍后再发布『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正如我们所料:2008年12月5 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 发布国税发[2008]114号文 (以下简称“114号文”) 。114号文列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业务报告表”)的內容,並要求企业将关联业务报告表作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一部分,在2009年5月31日的法定申期限之前一并呈递给所属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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