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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新内容 在第十五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曾预期转让定价文档规定及相关政策将会分两个阶段发布,即先行发布对关联交易申报表的要求,稍后再发布『转让定价文档规定』。正如我们所料:2008年12月5 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 发布国税发[2008]114号文 (以下简称“114号文”) 。114号文列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业务报告表”)的內容,並要求企业将关联业务报告表作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一部分,在2009年5月31日的法定申期限之前一并呈递给所属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联业务报告表包含了一个报表封面和9 张报表。各报表需要填报的信息如下: 报表封面
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等等。
关联关系表(表一)
此表需要填写各境内外关联方的名称、国家 (地区)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关联关系类型。我们从此表填表说明可估計在即将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對关联方所作的定义。(注:关联方的定义首先从持股比例着手,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 或以上的关联关系,然后将范围扩大到与持股比例无关的其它关联关系类型,如控制关系及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等。)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此表用于申报与境内外各个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对于各交易类型,企业必须逐一申报关联交易金额占该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企业并须就以下问题作“是”或“否”的答复:
- 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档;
- 是否按规定不需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档;
- 在本年度有没有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购销表(表三)
此表需要申报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材料 (商品) 交易的信息。对于“占出口销售总额10% 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和“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两项,企业还需填写境外关联方以及非关联方名称、国家 (地区) 以及交易金额。对于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企业还必须填写“定价方法”,与境外非关联方的交易则不需填写该项内容。
劳务表(表四)
此表需要填写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劳务交易的信息。对于“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 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和“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两项,企业还需填写境外关联方以及非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以及交易金额。对于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企业还必须填写“定价方法”,与境外非关联方的交易则不需填写该项内容。
无形资产表(表五):
此表要求企业申报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下列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详情: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
- 非专利技术;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其他。
此表按使用权和所有权分为两栏,但未附填表说明。
固定资产表(表六)
此表要求企业申报与境内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之间,受让与出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示的五类固定资产 (包括其他) 的交易金额详情。 此表也按使用权和所有权分为两栏,未附填表说明。
融通资金表(表七)
此表需要申报一系列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定期融资和其他类型资金融通的信息,包括币种、融资金额、利率、融资起止时间、应计利息支出、应计利息收入、担保方名称、担保费与担保费率等等。此表还需企业申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这显然是为了评估该企业是否出现资本弱化的问题。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企业。如企业持有多个外国企业股份,则应分别填报该企业对每一外国企业的股份持有情况。此表需要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等,以及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份数量和股份种类的具体情况。此表还要求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及其全部股东信息。企业还必须回答一些问题用以评估该外国企业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此表需要企业填报向境外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支付 (或预提) 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金额。表中列举了多种类型的服务费,如佣金、设计费、咨询费、管理服务费等。对于每一类支付款项,企业必须申报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并且必须回答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注:每张报表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 普华永道观察 对企业的影响
- 表面上看,上述报表的标题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多半并不陌生。但是细究起来,这些报表要求提交和披露的信息的深度远远超出旧税制的所得税报表。例如,转让定价方法,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数据的并列比较,境内和境外交易数据的并列比较,在年度申报时披露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关联方债/资比例等等,这些都是相当深入而敏感的信息。
- 除了要在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填报这些相当深入而敏感的信息外,要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报告表及同期转让定价文档这三份重要文档内的信息作有系统及一致性处理,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挑战。
- 2008年11初公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允许企业在交易发生后,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项下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有关表格显示企业仅可调增应税所得。这赋予了企业一定的空间,通过自行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减低其因转让定价可能引发被税务审查的风险。但具体操作仍有待即将出台的『管理规程』提供进一步的指引,例如,企业如何在往后年度抵消该次调增应税所得的影响。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小心考虑是否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调增应税所得;同时也应当考虑调增应税所得对流转税 (增值税、营业税) 所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
- 税务总局尚未正式发布『管理规程』。该规程会对与转让定价有关的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转让定价文档规定、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等作出详细规范。从税务总局2008年3月发布『管理规程』的讨论稿后,各企业就一直在期待『管理规程』的正式发布。大部分企业可能至今还未准备好转让定价文档。一些企业或许在期待『管理规程』的出台能明确免除转让定价文档的条件;某些企业对于如何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可能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然而税务总局已经在114号文中强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申报截止日即2009年5月31日前,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如果届时还未能准备好同期转让定价文档的话,恐怕大部分企业将不知如何在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 (表2) 中对此作出披露。此外,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好同期转让定价文档,企业根本无法确定其在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中批露的信息是否与同期转让定价文档一致。也许最重要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同期转让定价文档进行分析以决定是否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作出转让定价自行调整,而这是一个不可以掉以轻心的决定。
对中国税务机关的影响
- 根据以往经验,我们预期中国税务机关将会全面分析企业在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中披露的信息,以评估是否应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审查,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同时,在综合所有企业所披露的这些信息后,中国税务机关可对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有更全面的认识,并可对该行业及领域定出合理的利润水平。
- 另一方面,关联业务报告表中的新要求在给广大企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会给审核所有填报信息的地方税务机关带来新的工作负担。然而鉴于地方税务机关目前尚缺乏足够对转让定价有一定认识的人员,目前不清楚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将会如何运用这些关联交易信息与资料。
- 在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中仍然有一些尚未清晰之处。普华永道转让定价服务小组将会一如既往的密切关注中国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的最新解释与发展,并且协助我们的客户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并能符合合规性要求。我们也预期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将在本年底至下年初之间颁布大量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 (并不仅限于转让定价相关法规),因此各企业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税务文件以便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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