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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业快讯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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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之中与预料之外- 中国流转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2008年第17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介绍了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统称为“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 
 
为确保顺利执行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应进行相应的修订。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对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施细则发生的主要变化进行总结。因消费税实施细则改变不大,此文暂略不谈。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存在四大方面的变化,有些是预料之中的,有些却是预料之外的。
 
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

扶持小规模纳税人 

改进征管方法 

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存在以下的主要变化。同样地有些是预料之中的,有些却是预料之外的。

“境内提供劳务”的新定义 

解释“混合销售”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普华永道观察 
 
增值税法 

营业税法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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