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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之中与预料之外- 中国流转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在2008年第17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介绍了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统称为“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 为确保顺利执行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应进行相应的修订。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修订后的流转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对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施细则发生的主要变化进行总结。因消费税实施细则改变不大,此文暂略不谈。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存在四大方面的变化,有些是预料之中的,有些却是预料之外的。 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对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规定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这和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增值税和所得税法现在在这方面的规定和中国会计准则相统一了。
- 建筑物和构筑物这类不动产不属于该范畴。此外,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如果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符合其他规定的要求,对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政策,我们相信它们将会以独立文件的形式进行颁布。
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
- 采用“主营业务”概念来判定纳税人在“混合销售”中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原则没有改变。同时,一份旧的税务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也被引入到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
- 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由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原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两项应税项目的将一并征收增值税。但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授权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来核定增值税应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需划分相关增值税免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进项税),如果纳税人未能分别核算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中,计算基础从原来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更改为“当月无法正确划分增值税业务,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全部进项税额”。这项政策对纳税人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更为有利。
扶持小规模纳税人
- 修订后的细则降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从100万元下降为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从180万元下降为80万元。
- 认定标准的降低使更多小规模纳税人能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这样企业能通过运用货物、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抵扣机制和出口退税机制,把税负向供应链的下一方进行转移。
改进征管方法
- 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缩小了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取消了原实施细则中“其他非正常损失”的模糊规定。很明显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不必要的争议。其次,非正常损失范围还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这一项。
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存在以下的主要变化。同样地有些是预料之中的,有些却是预料之外的。
“境内提供劳务”的新定义
- 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中关于“境内提供劳务”的规定完全是出乎意料的。原实施细则规定的是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其劳务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指的却是劳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换句话来说,只要劳务接受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在中国境内的,无论该劳务在哪里提供都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界定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来源地的全部原则将从此改变。
- 与税务当局探讨后,我们理解这种改变是为了日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而做的准备。两税合并前税务当局考虑对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接受方提供劳务这类情况给予营业税免税优惠。他们的看法是将这类劳务视为劳务的输出。
解释“混合销售”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 对“混合销售”的定义和处理与修订后的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相类似。
- 同样,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由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原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两项应税项目的将一并征收增值税。但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授权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来核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普华永道观察 增值税法
- 实施细则明确了在“消费型增值税” 体制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与原材料和购买的库存一样准予抵扣,然后再排除那些明确规定不准予抵扣的项目。更重要的是,目前看来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并不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这对于计划加大投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 由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将准予抵扣,建议纳税人可重审帐册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便找出符合增值税抵扣资格的固定资产。当然,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是仍然不可抵扣的。某些情况下,重新安排和组织建筑/建设总承包合同可能会降低增值税成本。
- 增值税体制仍存在某些不明确的方面。比如,出口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在产品出口后一并退税这个问题还不明确。通过和税务当局的非官方讨论,我们理解对于采用进料加工出口的生产企业,该进项税可以通过“免抵退”方法来处理,因而可拿到退税。但对于采用来料加工的企业就不能适用该办法,因为他们并不缴纳增值税(其出口加工费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因此,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规定会给来料加工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已向税务当局反映这种情况,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尤其在近期经济衰退的情况下能减少这种负面的影响。
- 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改变了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的界定标准。很明显,其目的是为了在碰到不明确事项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避免将全部的营业额视为应征增值税。但是,两份实施细则分别授权增值税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来各自核定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我们希望两个机构能够在判定营业额的问题上互相沟通、互相妥协,避免产生重复征税和双重征税的情况。
营业税法
改变“境内提供劳务”的定义是完全出乎意料的。这种改变可通过下表进行归纳。
从2009年1月1日起,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无论该劳务在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其劳务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相关规定的字里行间似乎表明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方都在境外的不需缴纳营业税。我们将和税务当局进一步明确该问题。
我们预计这一改变对同时向境内外提供劳务的境外劳务提供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建议他们应该尽快检讨向中国提供的劳务的营业税负的改变并采取相应的应变措施。
2009年1月1日生效
| 情形 |
劳务提供方 |
劳务接受方 |
境内提供劳务 |
境外提供劳务 |
营业税纳税人 |
| A |
境内 |
境外 |
应征营业税 |
应征营业税 |
境内劳务提供方 |
| B |
境外 |
境内 |
应征营业税 |
应征营业税 |
境外劳务提供方 |
| C |
境内 |
境内 |
应征营业税 |
应征营业税 |
境内劳务提供方 |
| D |
境外 |
境外 |
不征营业税 |
不征营业税 |
不适用 | 据了解,税务当局正考虑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的劳务收入免除营业税(如上述情形A),他们的看法是这类劳务可被视为出口劳务。但是,税务当局也面临着如何定义“出口劳务”和多久才能实施这种免税规定的难题。 我们将密切关注营业税法的进展,需要的时候进一步分享我们的观点和见解。
结论
修改后的三项实施细则对流转税三项税法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但明显地还存在着某些不确定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次流转税改革仍未完成。据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清理和改进旧有的流转税方面的文件,力求提高政策的一致性和透明度。牵涉到的文件数量极其多,我们不能确定税务当局多久才能完成该项任务。纳税人、税务从业人员,甚至是地方一级的税务机关都热切关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流转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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