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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零九年一月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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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最终定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引入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这或许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最复杂的一章,不仅包含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全新概念,还提出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这些都会对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正式签署了国税发[2009]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并于2009年1月9日发布。2号文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最终版,对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项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自税务总局2008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稿以来,纳税人和相关专业人士一直在期待这一实施办法的最终颁布。

实施办法共包括13章和118条具体规定,涵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各条款。这些具体规定溯及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各章内容如下:

  • 实施办法的内容组成
     
  • 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
     
  • 实施办法对企业的影响
     
    1. 关联方的定义
    2.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3. 同期资料
    4. 转让定价方法
    5.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6. 预约定价安排
    7. 成本分摊协议
    8. 受控外国企业
    9. 资本弱化
    10. 一般反避税条款
    11.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2. 法律责任
    13. 附则
       
  • 如何应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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