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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零九年一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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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增值税改革
      
在之前2008年第13期第17期第19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介绍中国修订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税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型” 增值税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2008年12月下旬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0号文,主要阐明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细则问题;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6号文,正式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 并对受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过渡性的安排;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4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2008]103号公告,正式取消了鼓励项目下进口设备环节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对受影响的项目提出过渡性的安排。

本期快讯我们将着重研究以上几项新政策的要点,并讨论一下新政策对纳税人带来的主要影响。
 
财税[2008]170号文
 
可作进项增值税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地区的过渡性安排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8]17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正式停止执行。可幸的是,文件对受该政策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受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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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3号和103号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43号公告及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103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从事下列鼓励性项目的纳税人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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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观察
 
影响

建议

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将会颁布更多更详尽的补充文件,以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制度。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在取得最新的资讯后与你一起分享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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