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增值税改革 在之前2008年第13期、第17期和第19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介绍中国修订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税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型” 增值税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2008年12月下旬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0号文,主要阐明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细则问题;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6号文,正式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 并对受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过渡性的安排;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4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发布的[2008]103号公告,正式取消了鼓励项目下进口设备环节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对受影响的项目提出过渡性的安排。
本期快讯我们将着重研究以上几项新政策的要点,并讨论一下新政策对纳税人带来的主要影响。 财税[2008]170号文 可作进项增值税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70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和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地区的过渡性安排
2009年以前已纳入“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还有未退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是可以在2009年1月份抵扣。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原有增值税税制下,符合特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通常情况下都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售价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70号文改变了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可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
| 纳税人类型 |
购进固定资产日期 |
处置固定资产日期 |
增值税处理办法 |
| 所有纳税人 |
2009年1月1日或以后 |
2009年1月1日或以后 |
- 一般纳税人:销项增值税 = 不含税售价 x 17%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 不含税售价 x 3 %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试点的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或以前 |
2009年1月1日或以后 |
所有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 = 含税售价 / (1 + 4%) x 2%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 |
在实施试点以前 |
2009年1月1日或以后 |
所有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 = 含税售价 / (1 + 4%) x 2%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 |
在实施试点以后 |
2009年1月1日或以后 |
- 一般纳税人:销项增值税 = 不含税售价 x 17%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不含税售价 x 3%
| 另外,纳税人如果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例如将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08]17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8]17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正式停止执行。可幸的是,文件对受该政策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受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更多...... 展开 / 关闭
- 2008年11月9日(即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之前一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及
- 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另外,2008年12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国税发[2008]121号文,要求2006年7月1日前获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退回增值税,必须在2009年2月28日前履行额外的备案程序。
[2008]43号和103号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43号公告及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103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从事下列鼓励性项目的纳税人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 更多...... 展开 / 关闭
-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其他比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项目。
某些条件下上述项目同样享有六个月的过渡期。例如,对于上述a, b, d 和 g的项目,如果在2008年11月9日或以前已取得《项目确认书》,而进口的设备于2009年6月30日或以前已向海关申报的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c款项目的加工企业,如果在2008年12月31日或以前已经办理了海关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同样享有六个月的过渡性安排。这应会受到加工贸易企业的欢迎。 另一项受欢迎的规定是尽管取消了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但是免征关税的政策继续有效。
普华永道观察 影响
- 170号文对执行增值税转型作出的详细的规定是意料之中的。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和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方法都遵循了原有财税[2008]108号文的原则,108号文原来是针对四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纳入“消费型增值税试行办法”的纳税人而出台的。
- 财税[2008]176号文和43号公告虽然仅仅是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公布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做出进一步明确,但明显地,政策制定者的确是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而有对已批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及免税进口设备的而在2008年底仍未购买或进口的纳税人现给予六个月过渡性的安排。纳税人应当认真计划他们的固定资产购置安排,确保符合过渡政策要求的所有条件。另一方面,我们也关注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由于资金紧张,纳税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可能无法筹集资金进行资本的投资,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可能不够长。
- 另一则好消息是从事鼓励项目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1月公布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受影响的纳税人就十分关注取消进口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同时是否也会取消关税免税政策。
建议
企业可以考虑采用适当的策略,缓解因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而带来的现金流的负面影响。值得参考的措施包括:
- 购置固定资产的替代办法
- 考虑采用租赁安排进口设备。租赁安排可以延长进口设备增值税的支付期限,从而减轻对现金流的影响。但是这也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如额外的融资成本,出租方租赁所得的中国税收影响等。
- 考虑在保税区设立新的生产设施。这项安排的好处在于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设备无需征收任何增值税和关税。但是这需要综合考虑整体的投资策略,因为保税区大部分是设立于沿海城市,在劳动力成本、供应商、潜在客户和销售/分销渠道方面有他们地域性的限制。
- 合理安排购置计划
对还处于筹办阶段的企业来说,现在设备进口环节需要缴足增值税,购置固定资产将会面临额外的现金压力。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与施工、调试、生产和销售的时间相配合。这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
- 改进增值税申报管理
由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应确保正确取得并保管好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申报管理的要求。
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将会颁布更多更详尽的补充文件,以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制度。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在取得最新的资讯后与你一起分享我们的观点。
下载此文件 下载此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零九年一月第二期) (pdf 文件,297KB)。 其它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浏览我们的税务服务出版刊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