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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一零年一月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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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新里程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发展和实现集团的国际化,已成为对中国企业家越来越重要的战略课题。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拓展离不开国内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支持。在两税合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分别在其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以专门条款确立了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计征及抵免的框架,特别包括分国不分项、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原则等等在内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尽量消除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便于中国企业执行新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2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12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以该『通知』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基本原则、最新发展,以及我们对这些发展的观察和评论。
  
第一节 - 『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的概要
  
第二节 - 境外所得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三节 -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和抵免后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第五节 - 简易征收办法
  
第六节 - 普华永道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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