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English version
二零一零年一月第一期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新里程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发展和实现集团的国际化,已成为对中国企业家越来越重要的战略课题。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拓展离不开国内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支持。在两税合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分别在其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以专门条款确立了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计征及抵免的框架,特别包括分国不分项、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原则等等在内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尽量消除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便于中国企业执行新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2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12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以该『通知』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基本原则、最新发展,以及我们对这些发展的观察和评论。
下载此文件如欲阅读更多,请下载此
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一零年一月第一期) (pdf 文件,318KB)。
其它中国税务/商务新知浏览我们的
税务服务出版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