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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及贸易紧急通告 - 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二零零七年七月刊 English Version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第44号公告规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这将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第44号公告于2007年8月23日生效。

目的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政策调整,与近来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及出口增值税退税率降低通知的出台,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这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相一致的。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增加了现有的生产成本。
  
重点

  • 对进口与出口商品单独列表,产品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 对在东部地区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A类与B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帐的实转管理;对相应的中西部A类与B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对C类企业,无论地域一律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 在2007年8月23日前以合同为单元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 东部地区企业在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将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等情形,不受本规定限制。

例外
  
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其他注意事项 
  
第44号公告的出台配合国家实施中西部区域发展战略,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解决方案

由于本次政策调整而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 依照生产计划,最大化2007年8月23日前备案合同的进出口价值;
     
  • 改变直接进出口的供货链与销售结构成为深加工结转的模式;
     
  • 审查现有的HS海关编码,寻求使用合规的非受限制HS海关编码的可能性;
      
  • 将受影响的加工贸易业务转移至出口加工区、其他保税区或者中西部地区,减少现金流问题。

总结
 
本通告仅为企业感兴趣的问题提供一般指导,由于各种实际因素不同,海关规定及应用的影响会存在重大差异。企业在采取行动前,请确保从普华永道的客户服务团队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

下载此紧急通告
请下载此中国海关及贸易紧急通告 - 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pdf file, 2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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