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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业快讯 

二零零八年二月刊,特别号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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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双边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的第二议定书(“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生效。
 
在执行《安排》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于部分条款的解释有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意见体现在香港税务局颁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7]403号文。自此,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收到来自工商业界和专业团体对于这些不同解释的大量反馈。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充分考虑了这些反馈,并共同努力致力于解决条款解释方面的分歧。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此议定书。
 
议定书对香港税收居民的主要影响如下:
 
劳务常设机构


关于“不动产持有公司”的解释

转让股份收益免税的25%标准

 普华永道观察
 
议定书明确了一些过去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安排》的解释和执行问题上不明确的观点。议定书体现了双方税务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受到双方纳税人的充分重视。
 
议定书无疑受到众多香港公司的欢迎,因为香港公司现在可以更明确的预测其在中国的税收负担。
 
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仍需要继续跟进,如国税函403号文将来的执行情况。该内地税务文件指出,当中所作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凡与中国对外所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内容完全一致的,但在以往有关协定解释文件中未做明确的,该税务文件中的各项解释规定同样将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在这次议定书的签署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如何把403号文的解释适用于其它双边税收协定仍需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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