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观象台】中央企业基金业务进入合规运营管理新阶段

2022年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发展,募资总量和新基金募集数量总体较上年保持稳定,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募资规模维持在2万亿水平以上,其中国资背景投资人认缴出资规模超过70%。

国资委近日也明确中央企业2023年投资工作重点,要求突出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布局,聚焦国家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发力,推动企业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突破和发展等,这对中央企业基金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运营管理的要求。

结合近期印发通知及行业观察,普华永道就中央企业基金在“募投管退”生命周期中的几点思考总结如下。

中央企业开展基金业务的趋势

随着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投资进一步成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关键举措,在资本运营和产业引领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看过往5年央企基金业务的发展,开展和参与基金业务的中央企业比例、基金业务增量和存量规模不断增加。近期国资委持续调研和规范中央企业开展和参与基金业务,正在研究形成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的一系列政策。

加强对央企基金业务的监管,鼓励中央企业在立足主责主业、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实现产业链链长等战略下优化投资布局和开展基金业务,是未来中央企业发展基金业务的基础和趋势。同时,中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基金业务治理和管控体系,和定期的绩效和风险评价机制以实现基金设立目标和效果。


中央企业等国资背景机构在资金募集时需要提升对外资金募集占比,在前期尽职调查中关注和评估其他投资人的情况

普华永道观察到,过往几年中由于资管新规、疫情冲击等影响导致部分出资人出现较多的出资违约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出资的风险。出资人的违约导致了包括中央企业、政府引导基金等国资背景投资人实际投资比例超出央企要求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要求,以及被动为其他出资人垫付出资等不利情况的出现。

为避免其他出资人违约和集团出资占比过高等可能出现的违规事项,中央企业等国资背景投资人在开展基金业务时,需要在发起设立和募集阶段考虑:

  • 提升对外募资能力,避免在自主设立管理基金上集团自有资金认缴比例过高,充分发挥资金的放大效应。此外,同样需要避免作为出资人参与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认缴比例过高的风险;
  • 在基金募集前期,增加对其他出资人的了解和评估。尽量选择资金稳定性高、市场声誉好,能够与中央企业在发展战略上契合的出资人进行合作;
  • 梳理基金业务存量情况,保证合计存续认缴规模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中央企业在开展基金业务时还需要满足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和集团在出资上的相关要求。


建立健全基金“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管控体系和定期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

基金业务管控体系贯穿和服务于基金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投资、投后及退出管理、基金治理、风险管理、日常管理等管控体系的缺位将可能导致决策判断失误、职责权属不清和基金业务运转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而影响基金设立目标的实现。

中央企业开展基金业务时同样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合规和风险管控、人员选聘和管理、派出人员履职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定期的监督评价工作持续提升基金治理管理水平。

普华永道观察到,由于统一的基金中后台在制度建设、投资决策管理、职责划分及部门协作、等方面统筹安排带来的专业优势和效率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央企业和国资公司在开展基金业务时选择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平台,并通过数字化集中管理基金中后台业务。

同时,管控的效果实现离不开管控工具的落地使用和监督机制的持续运行。普华永道基于协助多家中央企业、国资平台、引导基金执行基金业务风险评估和检查的项目经验,建议将审计监督措施落实于基金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和工作要求,将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监督评价相结合。同时,结合监管和集团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基金业务合规检查和专项审计,实现对基金各项业务流程的全面覆盖,为基金带来内在管理价值提升。

建立健全基金业绩监督评价机制和落实定期考核工作

从过往实践经验观察到,国有企业设立基金的投资目的往往存在多维度辩证统一的特点,对投资绩效评价提出了更大挑战。设立绩效管理体系时,需要根据基金业务设立目的与使命、投资效果、经济回报等梳理和设立差异化业绩评价指标,如战略实现和社会效应类、经济回报类、运营管理类等,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将各类评价指标在基金“募投管退”不同生命周期内设置动态化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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