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印发,接轨国际:《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

核心内容

2025年4月30日,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截止至今年5月31日。截至目前,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试行)和气候主题准则(征求意见稿)均已发布。

此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是有序稳步推进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关键成果之一,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经过科学充分的评估和调查研究、联合起草讨论专家意见征求阶段(图1),充分吸收《基本准则(试行)》秉承的“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准则制定思路。

图1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起草历程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四大起草原则1

原则一:以基本准则为基础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以《基本准则(试行)》为基础,因此,其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

一旦适用正式发布的《气候准则》,则《基本准则(试行)》中针对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内容需一并遵守。

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基本准则(试行)》的具体介绍,敬请参照:

原则二:与国际准则“趋同”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以我为主、积极借鉴”的核心思路:

  • “以我为主”主要体现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 “积极借鉴”主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

在积极接轨国际准则的同时,本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综合主要起草历程中的专家反馈、企业调研等成果发现,创新性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披露要求,其中不乏有对国际准则提供的司法管辖区豁免条款的灵活应用(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设定对更广泛利益相关方有用信息的披露要求(如: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举措等)。

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财政部等主管部门持续保持了与国际准则制定机构的技术交流与沟通,因此,普华永道也建议利益相关方关注近期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就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S2)的最新动态:

原则三: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同步兼顾准则内容的领先性和实操披露的可行性:

  • 在准则内容上,对于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情景分析等重要但披露难度相对较高的信息,基于S2做全面科学的规定,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 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通过在准则内容制定上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能够为促成不同行政管辖区对辖区内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互认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是帮助企业未来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减负的重要考量,也能够体现大国在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气候公正转型的担当。

此外,通过允许企业自愿实施,后续逐步明确和规定实施范围和要求,也进一步帮助企业更好地决策和实行符合自身发展目标的可持续信息管理和披露工作。

原则四:兼顾行业应用需要

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由财政部牵头,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此前,随《基本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起草说明指出了:

  • 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准则体系。本次《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过程中也兼顾准则体系中的具体规划,同步开展了包括行业应用指南和准则应用指南的两类指引,最大程度地帮助企业理解、掌握和应用指南。
  • 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含应用指南中的行业指南、应用指南)相继出台。随着本次《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可预见,相关工作内容也将有条不紊地按序推出。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包括六章47条具体内容,如下表(表1),需会同《基本准则(试行)》中的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内容一并遵守。值得额外关注的是,在治理章节,《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就第三方鉴证作出规定“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在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等具体披露要求中,已充分考虑接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S2),初步对照分析见下表2。此外,财政部还专门就“是否有必要将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第四条)的披露单独成章进行规范?如需单独成章,请详细列明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具体披露要求”进行意见征询。

表1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表2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与ISSB《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以下简称“S2”)的核心原则的内容对照2


回顾2024年,A股、H股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指引陆续正式发布,中国财政部也牵头各部委并于正式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随着本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建设工作更进一步。普华永道建议中国企业,尤其是多地上市企业积极关注此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结合实操应用,积极反馈意见,共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气候信息披露准则。


注释

1. 在起草说明中明确介绍
2. 非穷尽列示
3. 《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的行业特定指南》(以下简称行业特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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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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