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发展观逐渐深入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在“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中,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与倡导,普华永道特推出“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微信文章,讲解企业最为关注的相关会计问题。其中,由于气候风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尤为突出且备受关注,“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将更多关注气候风险的影响,助力企业将ESG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为了应对和管理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企业可能通过保险合同转移其面临的各种气候相关风险。此类保险合同的签发企业,通常是保险公司,其应尽早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对其保险业务的影响。特别是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相关企业不仅要考虑现行保险合同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下气候相关事项产生的影响,还要提前考虑其在IFRS 17下的潜在影响。
IFRS 4对保险合同的计量方法虽未提出具体的要求,但企业仍然需要根据IFRS 4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当地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指引,制定包含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在内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政策,例如,企业需要基于IFRS 4关于负债充足性测试的原则性要求,根据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来判断其负债计提是否充足。IFRS 17则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即企业应当从保险合同组内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出发,采取无偏的概率加权平均方式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将其按照当前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并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来计量保险合同负债。
气候变化可能影响用于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重要假设,如与气候相关的事件可能会增加保险事件的频率或程度,或加快保险事件的发生时间。这些假设的变动会在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中影响对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结果,并进而影响负债的计量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具体影响可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能为支持保险业务,同时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如果同一气候事项对金融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均有影响,企业应当在相应资产和负债计量时采用一致的假设。
为了能够恰当的评估上述气候相关事项的影响,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支持,在战略和运营中加入对环境变化气候影响的考虑,探索如何在前端的产品设计定价和业务承保中、在中端的保单运营各种指标数据的积累中、进而在后端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核算中,充分考虑气候事项的影响并进行评估。
如果企业签发了大量与气候风险相关的保险合同,还需要考虑如下披露要求的影响:
根据IFRS 4第36-37段/IFRS 17第117-120段,企业应披露计量保险合同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假设的变更及其原因。企业应基于气候风险影响的实际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IFRS 4第38-39段/IFRS 17第121-132段,企业应披露与保险合同产生的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例如,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风险敞口,风险集中度信息,敏感性分析,索赔进展情况,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相关信息等。企业在进行上述披露时,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考虑气候相关事项的影响。
为了能够应对上述披露事项带来的挑战,企业需要延展到业务前端,加强对于保险风险的认知,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包括对数据的跟踪获取能力,对历史经验的分析能力,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能力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第15段
承保人应当在每个报告期末,使用保险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行估计来评估它确认的保险负债是否充足。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第36段
承保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第38段
承保人应当披露相关信息,以使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源于保险合同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第33段
主体应当在保险合同组的计量中包括:该组内每一项合同边界内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应当:
(a) 无偏地包含所有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有关该等现金流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的信息。为此,主体应当估计全部可能结果的期望值。
(b) 反映主体的角度,前提是仁恩和有关的市场变量的估计值与这些变量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一致。
(c) 是当前的,估计值应当反应计量日存在的情况,包括当日的关于未来的假设。
(d) 是显性的,主体应当将对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与其他估计分开进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第37段
主体应当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进行调整,以反映企业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第47段
主体应当将亏损合同组的净现金流出确认为损失计入损益,使得该合同组的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其履约现金流量,而其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第117段
主体应当披露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所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其变化。具体地说,主体应当披露所使用的输入值、假设及估计技术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第121段
主体应披露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评估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适用范围的合同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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