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发展观逐渐深入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在“绿色金融”的政策体系中,ESG(环境、社会及治理)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与倡导,普华永道特推出“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微信文章,讲解企业最为关注的相关会计问题。其中,由于气候风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尤为突出且备受关注,“ESG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系列将更多关注气候风险的影响,助力企业将ESG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气候变化的影响一直是投资者和监管者关注的问题。污染环境的方式可能多种多样,比如土地污染、河流和水道污染、有害气体的排放等等。对于某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已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承担还原义务或对企业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即法定义务;也可能虽然尚未有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规定,但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义务,即推定义务。这两种义务均有可能使得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或有事项,在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石油公司,而石油的开采必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尽管现行的法律未要求甲公司必须对其所造成的污染进行清理,但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甲公司于20X2年11月主动对外承诺将会清理其过去所造成的污染并公布了具体的清理方案。
由于已形成的环境污染是因甲公司过去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且甲公司的公开承诺使得公众合理预期甲公司会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该承诺构成一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的现时义务。此外,甲公司能够按照其公布的清理方案对该义务的金额进行可靠地计量。因此,甲公司应当对该清理义务计提预计负债。
案例二(源自《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示例6(a)):
根据一项于20X2年12月新颁布的法案的相关要求,乙公司必须在20X3年6月30日之前为其工厂安装烟雾过滤器 ,否则乙公司需按照20X2年全年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截至20X2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安装烟雾过滤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形成现时义务的过去事项称为义务事项。于20X2年12月31日,有关烟雾过滤器的义务事项尚未发生(因为尚未安装)。此外,于20X2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违反法案要求。因此,乙公司无需就安装烟雾过滤器的支出或是罚款计提任何负债。
案例三(源自《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示例6(b)):
在案例二的背景信息下,时间来到20X3年6月30日,乙公司仍未完成烟雾过滤器的安装。
于20X3年6月30日,由于乙公司尚未安装烟雾过滤器,其仍然不应当就相关支出计提相应的负债。但是,乙公司需就其面临的罚款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由于罚款是因乙公司未按新法案的要求安装烟雾过滤器所造成的,与未来的事件无关,该罚款构成一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乙公司的现时义务。此外,新法案对罚款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即乙公司能够对罚款的金额进行可靠地计量。因此,乙公司应当就罚款确认一项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14段
以下条件均满足时应对准备予以确认:
如果没有满足这些条件,不应确认任何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17段
形成现时义务的过去事项称为义务事项。对于作为义务事项的事项,主体必须没有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事项形成的义务。仅当以下事项之一发生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18段
财务报表反映主体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而不反映主体未来可能的财务状况。因此,对未来经营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不应确认准备。只有在报告期末存在的负债,才能在主体财务状况表内予以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19段
仅对与主体未来行为(即未来经营活动)无关的过去事项所产生的义务确认准备。这种义务的例子有:对非法的环境破坏的处罚或清除费用,这两者不论主体的未来行为如何,其履行均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主体。类似地,主体应在有义务治理已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范围内,对油井或核电站的拆撤费用确认准备。相反,因商业压力或法律要求,主体可能打算或需要发生支出以便在未来按特定方式经营(例如,在特定类型的工厂安装烟尘过滤器)。因为主体能借助其未来行为避免未来支出,例如,改变经营方法,所以对于该未来支出,主体不承担现时义务并且不确认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20段
义务总会涉及义务指向的另一方。但是没有必要知道义务指向的那一方的身份,实际上义务可能是对公众承担的。因为义务总是涉及对另一方的承诺,所以管理层或董事会的决定在报告期末并不形成推定义务,除非该决定在报告期末之前已经以一种相当具体的方式传达给受影响的各方,使他们形成了主体将履行其责任的合理预期。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21段
一项不立即形成义务的事项可能会在以后形成义务,其原因在于法律变化或主体的行为(例如,相当具体的公开声明)形成了一项推定义务,例如,在造成环境破坏时,可能没有义务对其后果进行治理。但是,如果一项新的法律要求对现存的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或主体用一种形成推定义务的方式公开承担了治理的责任时,环境破坏便构成了义务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22段
如果拟议中的新法律的具体条文还未定稿,那么仅当该法律基本确定会像起草的那样颁布时才形成义务。本准则中,这样的义务视作法定义务。围绕法律颁布的情况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确定促成某项法律基本确定会颁布的单个事项是不可能的。很多情况下,在法律颁布之前,无法判断该项法律是否基本确定会颁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86段
除非履行义务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主体应在报告期末简要地披露各类或有负债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披露: